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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印發《中國(country)共産黨政治協商工作(do)條例》
發布日期: 2022-06-20 13:39:18
近日,中共中央印發了(Got it)《中國(country)共産黨政治協商工作(do)條例》(以(by)下簡稱《條例》),并發出(out)通知,要(want)求各地(land)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。
通知指出(out),《條例》堅持以(by)習近平新時(hour)代中國(country)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(for)指導,堅持和(and)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領導,提高政治協商工作(do)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,是(yes)做好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基本遵循。制定《條例》,對于(At)堅持和(and)完善中國(country)共産黨領導的(of)多黨合作(do)和(and)政治協商制度,鞏固和(and)發展愛國(country)統一(one)戰線,具有重要(want)意義。
通知要(want)求,各級黨委(黨組)要(want)加強對《條例》實施的(of)組織領導,準确把握政治協商的(of)定位,通過黨領導下的(of)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制度體系和(and)工作(do)機制,确保政治協商正确的(of)政治方向,提升政治協商效能,把黨中央關于(At)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方針政策和(and)決策部署落到(arrive)實處。要(want)堅持圍繞中心、服務大(big)局,通過政治協商求同存異、聚同化異,在(exist)根本問題、重大(big)問題上(superior)統一(one)認識,把各方面力量緊密團結在(exist)黨的(of)周圍,推動形成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(country)家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(big)複興的(of)強大(big)合力。各地(land)區各部門在(exist)執行《條例》中的(of)重要(want)情況和(and)建議,要(want)及時(hour)報告黨中央。
《條例》全文如下。
中國(country)共産黨政治協商工作(do)條例
(2022年5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
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)
第一(one)章 總則
第一(one)條 爲(for)了(Got it)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領導,提高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,堅持和(and)完善中國(country)共産黨領導的(of)多黨合作(do)和(and)政治協商制度,鞏固和(and)發展愛國(country)統一(one)戰線,根據《中國(country)共産黨章程》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治協商,是(yes)在(exist)中國(country)共産黨領導下,中國(country)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(and)各界代表人(people)士圍繞黨和(and)國(country)家大(big)政方針、經濟社會發展重要(want)問題以(by)及其他(he)重要(want)事項開展的(of)協商。
政治協商是(yes)中國(country)共産黨領導的(of)多黨合作(do)和(and)政治協商制度的(of)重要(want)組成部分,是(yes)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(of)重要(want)形式,是(yes)凝聚智慧、增進共識、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(of)重要(want)途徑。
第三條 政治協商的(of)基本方式是(yes):
(一(one))中國(country)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直接開展的(of)協商,簡稱政黨協商;
(二)中國(country)共産黨在(exist)人(people)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(and)各界代表人(people)士開展的(of)協商,簡稱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。
第四條 政治協商工作(do)堅持以(by)習近平新時(hour)代中國(country)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(for)指導,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(At)加強和(and)改進統一(one)戰線工作(do)的(of)重要(want)思想、關于(At)加強和(and)改進人(people)民政協工作(do)的(of)重要(want)思想,增強“四個(indivual)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(indivual)自信”、做到(arrive)“兩個(indivual)維護”,貫徹落實發展全過程人(people)民民主要(want)求,堅持和(and)完善中國(country)共産黨領導的(of)多黨合作(do)和(and)政治協商制度,堅持大(big)團結大(big)聯合,堅持一(one)緻性和(and)多樣性相統一(one),通過黨領導下的(of)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制度體系和(and)工作(do)機制,提升政治協商效能,爲(for)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(country)家、實現中華民族偉大(big)複興凝聚起共同奮鬥的(of)力量。
第五條 政治協商工作(do)應當遵循以(by)下原則:
(一(one))堅持黨的(of)全面領導;
(二)堅持圍繞中心、服務大(big)局;
(三)堅持發揚民主、坦誠協商;
(四)堅持政治引領、凝聚共識。
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(and)職責
第六條 黨中央對政治協商工作(do)實行集中統一(one)領導,統一(one)制定政治協商工作(do)大(big)政方針,研究決定事關政治協商工作(do)全局和(and)長遠發展的(of)重大(big)事項,保證政治協商始終堅持正确政治方向。
黨中央組織開展中央層面的(of)政黨協商,領導和(and)支持全國(country)政協依照《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》和(and)有關規定做好政治協商工作(do)。
第七條 地(land)方黨委在(exist)政治協商工作(do)中的(of)主要(want)職責是(yes):
(一(one))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(At)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方針政策和(and)決策部署以(by)及上(superior)級黨委工作(do)要(want)求,指導下級黨組織做好政治協商有關工作(do);
(二)把政治協商工作(do)納入黨委重要(want)議事日程,及時(hour)研究解決政治協商工作(do)中的(of)重要(want)問題;
(三)按照規定與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開展政黨協商,領導和(and)支持本級政協做好政治協商工作(do);
(四)支持民主黨派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提高政治協商能力,更好履行職責、發揮作(do)用(use)。
第八條 黨委統戰部在(exist)政治協商工作(do)中的(of)主要(want)職責是(yes):
(一(one))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(At)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方針政策和(and)決策部署以(by)及上(superior)級黨委、同級黨委工作(do)要(want)求;
(二)受黨委委托,組織開展政黨協商,向黨委請示報告政黨協商工作(do)并提出(out)意見建議;
(三)完成黨委交辦的(of)政治協商其他(he)有關工作(do)。
第九條 政協黨組在(exist)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(do)中的(of)主要(want)職責是(yes):
(一(one))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(At)政治協商工作(do)的(of)方針政策和(and)決策部署以(by)及上(superior)級黨委、同級黨委工作(do)要(want)求,依規依章程組織開展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工作(do);
(二)堅持民主集中制,嚴格執行重大(big)事項請示報告制度,重要(want)協商活動報經黨委批準,執行落實情況及時(hour)向黨委報告;
(三)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,引導委員深入學習黨的(of)理論和(and)路線方針政策,認真履行協商職責,切實提高協商能力,發揮黨員委員在(exist)政治協商中的(of)政治引領作(do)用(use);
(四)完成黨委交辦的(of)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其他(he)有關工作(do)。
第三章 政治協商對象和(and)内容
第十條 政黨協商的(of)對象是(yes):
(一(one))民主黨派;
(二)無黨派人(people)士。
工商聯應邀參加政黨協商。
第十一(one)條 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的(of)對象是(yes)參加政協的(of)各有關方面,包括:
(一(one))民主黨派;
(二)無黨派人(people)士;
(三)人(people)民團體;
(四)其他(he)各界代表人(people)士。
第十二條 政黨協商主要(want)内容是(yes):
(一(one))中國(country)共産黨全國(country)和(and)地(land)方各級代表大(big)會、黨中央以(by)及地(land)方黨委有關重要(want)文件的(of)制定、修改;
(二)憲法的(of)修改建議,有關重要(want)法律的(of)制定、修改建議,有關重要(want)地(land)方性法規的(of)制定、修改建議;
(三)關系國(country)民經濟和(and)社會發展的(of)有關重大(big)問題;
(四)換屆時(hour)人(people)大(big)常委會、政府、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和(and)監察委員會主任、法院院長、檢察院檢察長的(of)建議人(people)選;
(五)關系統一(one)戰線和(and)多黨合作(do)的(of)重大(big)問題。
第十三條 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主要(want)内容是(yes):
(一(one))列入政協全體會議議程的(of)重要(want)事項;
(二)國(country)家方針政策和(and)地(land)方重要(want)舉措,經濟建設、政治建設、文化建設、社會建設、生(born)态文明建設重要(want)問題;
(三)有關統一(one)戰線的(of)重要(want)問題。
第四章 政治協商活動籌備
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加強對政治協商活動的(of)研究部署,統籌安排政黨協商和(and)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,增強協商活動計劃性,提高協商議題針對性,支持各方面做好協商準備。
第十五條 政黨協商年度計劃由黨委辦公廳(室)會同黨委統戰部在(exist)聽取有關部門、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意見建議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研究提出(out),經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,通報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。
第十六條 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劃,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就經濟社會發展重要(want)問題開展年度重點考察調研,由黨委統戰部組織實施并做好統籌協調;支持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結合自身特色以(by)及政黨協商年度計劃内容開展經常性考察調研,形成調研成果,爲(for)協商活動提供參考。
第十七條 黨委辦公廳(室)會同黨委統戰部,根據政黨協商年度計劃制定具體工作(do)方案。黨委統戰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前組織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、無黨派代表人(people)士閱讀文件,通報有關情況。
第十八條 政協黨組就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議題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,提出(out)年度協商議題安排,形成年度協商計劃草案,報黨委常委會會議确定,并按照程序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(and)政府支持政協圍繞協商議題開展調研。根據工作(do)需要(want),可以(by)安排有關黨政機關在(exist)政協考察調研時(hour)介紹情況,與委員交換意見,共同進行研究。重要(want)調研成果報黨委以(by)及有關部門。
第二十條 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具體工作(do)方案應當根據批準的(of)年度協商計劃制定。議題涉及的(of)有關法律法規和(and)政策措施等書面材料可以(by)視情提前印發,供參加協商的(of)各方參閱。
第五章 政治協商活動開展
第二十一(one)條 各級黨委應當按照形式與内容相匹配的(of)要(want)求,合理運用(use)協商形式,保證協商活動有序開展。
在(exist)政治協商活動中,應當鼓勵和(and)支持參加協商的(of)各方講真話、建诤言,加強互動交流,營造寬松民主和(and)諧的(of)協商氛圍。
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主要(want)通過以(by)下形式開展政黨協商:
(一(one))會議協商。黨委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專題協商座談會、人(people)事協商座談會、調研協商座談會和(and)其他(he)協商座談會,聽取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代表人(people)士的(of)意見建議。
(二)約談協商。黨委負責同志可以(by)根據需要(want),不(No)定期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、無黨派代表人(people)士就共同關心的(of)問題當面溝通情況、交換意見,或者應同級民主黨派組織主要(want)負責同志約請,個(indivual)别聽取意見。
(三)書面協商。黨委可以(by)就有關重要(want)文件、重要(want)事項書面征求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的(of)意見建議,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以(by)書面形式反饋協商意見。支持民主黨派組織及其負責同志以(by)書面形式直接向同級黨委反映情況、提出(out)意見建議。
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支持政協主要(want)通過以(by)下形式開展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:
(一(one))全體會議。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等應邀出(out)席全國(country)政協全體會議,同委員共商國(country)是(yes);地(land)方黨委負責同志等應邀出(out)席地(land)方政協全體會議,參加讨論,聽取意見建議。
(二)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。黨委和(and)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(out)席有關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作(do)報告,聽取意見并根據需要(want)進行互動交流。
(三)專題協商會。黨委和(and)政府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出(out)席專題協商會并發表意見,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介紹情況,開展互動交流。
(四)協商座談會。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(of)協商形式,由政協主席或者副主席、專門委員會負責同志主持。與議題有關的(of)部門負責同志應邀到(arrive)會介紹情況、聽取并交流意見。
第六章 政治協商成果運用(use)和(and)反饋
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重視協商意見研究辦理,可以(by)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政治協商成果運用(use)和(and)反饋制度,重要(want)協商成果可以(by)作(do)爲(for)決策參考。
第二十五條 黨委辦公廳(室)會同黨委統戰部梳理彙總政黨協商意見,視情交付有關部門研究辦理,辦理情況按照規定反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代表人(people)士。
第二十六條 政協黨組按照規定梳理形成人(people)民政協政治協商活動成果,重要(want)協商活動成果報送黨委。黨委和(and)政府負責同志對有關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确要(want)求的(of),黨委和(and)政府辦公廳(室)應當加強督促檢查,并将落實情況抄送同級政協辦公廳(室)。
第七章 政治協商保障機制
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結合實際完善政治協商工作(do)機制,支持和(and)推動有關單位和(and)部門參與政治協商有關工作(do)。
完善黨委、政府、監察委員會、法院、檢察院與各民主黨派、各界代表人(people)士的(of)工作(do)聯系機制,爲(for)各民主黨派和(and)各界代表人(people)士知情明政創造條件。
黨委有關部門,有關政府部門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事業單位的(of)黨組(黨委)爲(for)本單位本部門的(of)民主黨派成員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和(and)政協委員參加政治協商創造有利條件,提供必要(want)保障。
第二十八條 黨委負責同志開展考察調研,根據工作(do)需要(want),可以(by)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負責同志、無黨派代表人(people)士參加。
監察委員會,法院、檢察院和(and)有關政府部門黨組(黨委)可以(by)根據工作(do)需要(want)向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介紹有關情況,視情邀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列席有關工作(do)會議、參加專項調研和(and)檢查督導等。
第二十九條 支持各民主黨派、無黨派人(people)士在(exist)政協參與國(country)家方針政策和(and)地(land)方重要(want)舉措的(of)讨論協商,對各民主黨派以(by)本黨派名義在(exist)政協發表意見、提出(out)建議等作(do)出(out)機制性安排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統戰部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一(one)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