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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》 正式實施
發布日期: 2019-10-31 10:33:06
2019年10月18日,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《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》,條例共八章四十四條。2019年11月1日,《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》正式施行。當日,也是(yes)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反間諜法》頒布實施五周年紀念日。
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範條例
第一(one)章總則
第一(one)條爲(for)了(Got it)維護國(country)家安全,加強和(and)規範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,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國(country)家安全法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反間諜法》等法律規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内的(of)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和(and)公民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和(and)義務,參與反間諜安全防範活動,适用(use)本條例。
第三條反間諜安全防範是(yes)指在(exist)各級黨委、政府領導下,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協調、指導,其他(he)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和(and)公民共同參與的(of)預防和(and)制止間諜行爲(for)及其他(he)危害國(country)家安全行爲(for)的(of)活動。
第四條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應當堅持黨的(of)領導,堅持總體國(country)家安全觀,堅持專門工作(do)與群衆路線相結合,突出(out)重點,積極防禦,依法進行。
第五條全省各級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是(yes)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主管機關,負責組織、指導實施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。
第六條公安、保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,與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密切配合,加強協調,依法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職責。
第二章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職責
第七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制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規劃、計劃,協調、指導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重點企業事業組織等建立國(country)家安全人(people)民防線組織,制定工作(do)制度,指導、檢查其開展工作(do),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工作(do)情況進行考核。
第八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,研究确定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重點地(land)區和(and)重點單位範圍,支持和(and)幫助重點地(land)區、重點單位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。
第九條設區的(of)市或者縣級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,應當對重點地(land)區和(and)重點單位所在(exist)的(of)鄉鎮人(people)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開展群衆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給予指導。
第十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定期協調、指導有關部門對本單位、本系統、本行業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進行檢查,及時(hour)發現、消除安全隐患。
第十一(one)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對重點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的(of)技術、網絡、設施設備、周邊環境等情況,定期進行風險評估,根據評估結果提出(out)整改意見。
第十二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利用(use)綜合治理工作(do)信息化平台,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平台建設,推進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信息化、智能化。
第三章組織和(and)公民的(of)責任和(and)義務
第十三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和(and)公民,應當履行維護國(country)家安全的(of)責任和(and)義務。
第十四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,在(exist)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調查了(Got it)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情況時(hour),應當積極配合,不(No)得隐瞞、推诿、拒絕。
第十五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和(and)公民,發現有關間諜行爲(for)、可疑裝置等線索,應當及時(hour)通過12339舉報電話、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舉報受理平台、信件等方式向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進行舉報,或者向所在(exist)地(land)的(of)公安機關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報告,有關單位應當立即移送或者報告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處理。
第十六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和(and)公民,應當保守所知悉的(of)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國(country)家秘密。
第四章防範措施
第十七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的(of)要(want)求,爲(for)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提供必要(want)支持、協助和(and)便利條件。
組織(人(people)事)、外事、邊防、科技、工業和(and)信息化、軍民融合、教育、商務、文化和(and)旅遊、網信、交通運輸、金融、郵政、海關、通信、保險、民政、稅務、住房城鄉建設、市場監管、民族宗教等部門,應當與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聯動機制,按照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的(of)工作(do)要(want)求,及時(hour)提供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所需要(want)的(of)情況。
第十八條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落實情況應當納入對各級黨委(黨組)和(and)領導幹部貫徹落實國(country)家安全責任制以(by)及平安建設責任制的(of)督查考核範圍,考核結果作(do)爲(for)領導班子和(and)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(of)内容。
第十九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重點企業事業組織在(exist)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:
建立國(country)家安全人(people)民防線組織,黨組織負責人(people)和(and)行政負責人(people)應當是(yes)該組織的(of)成員,下設日常辦事機構,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(do)人(people)員,确定與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聯系的(of)工作(do)人(people)員;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制,形成分級責任體系,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爲(for)第一(one)責任人(people);
(三)對拟招錄到(arrive)涉密涉外等重點崗位的(of)人(people)員進行安全審查和(and)考核,通過後,方可上(superior)崗;
(四)對本單位人(people)員進行常态化、制度化的(of)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培訓;
(五)建立涉密涉外等重點崗位涉及國(country)家安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,根據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工作(do)需要(want),提供相關情況;
(六)制定涉外交流合作(do)中的(of)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預案,落實防範措施;
(七)在(exist)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指導下,配置必要(want)的(of)反間諜安全防範設施、設備,對安全隐患及時(hour)整改;
(八)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檔案;
(九)其他(he)應當采取的(of)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。
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重點企業事業組織,應當對本單位和(and)以(by)本單位人(people)員爲(for)主的(of)出(out)國(country)(境)團組、長期駐外人(people)員,開展行前國(country)家安全教育,簽訂安全防範承諾書;建立國(country)(境)外管理團長負責制,加強安全防範提醒,指定專人(people)負責安全防範工作(do);開展歸國(country)訪談工作(do),了(Got it)解掌握在(exist)國(country)(境)外期間遵守安全防範規定的(of)情況。兩年内再次出(out)國(country)(境)的(of),可以(by)不(No)重複開展行前教育。
第二十條除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重點企業事業組織外的(of)單位,應當根據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的(of)要(want)求,确定工作(do)聯系人(people),配合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工作(do)。
第二十一(one)條國(country)防科研生(born)産單位、其他(he)科研機構、高等院校等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,除采取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(of)措施外,應當将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情況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管理;建立因公出(out)國(country)(境)、涉外活動、周邊環境安全巡查、技術安全防範措施、要(want)害部門管理、外來(Come)人(people)員安全管理、國(country)(境)外背景經曆人(people)員引進等方面的(of)制度。對本單位核心涉密專家人(people)身安全、科研項目安全、試驗場所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規劃并采取保護措施,了(Got it)解可能影響專家安全的(of)有關情況;必要(want)時(hour),可以(by)提請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配合開展安全保護工作(do)。
國(country)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武器裝備科研生(born)産單位等涉軍企業事業組織采取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。
第二十二條電信業務經營者、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以(by)及國(country)家和(and)省确定的(of)其他(he)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(of)運營者,應當依照網絡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,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(and)安全管理負責人(people),對該負責人(people)和(and)重要(want)崗位人(people)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,定期對從業人(people)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,保障網絡和(and)信息核心技術、關鍵基礎設施和(and)重要(want)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安全。
第二十三條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、協助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,及時(hour)報告有關情況。
重點地(land)區和(and)重點單位周邊的(of)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應當确定一(one)名負責人(people)員,組織開展群衆性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。
第五章宣傳教育
第二十四條每年4月15日全民國(country)家安全教育日所在(exist)的(of)周,爲(for)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。
第二十五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編寫、制作(do)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冊、宣傳畫、宣傳片等,爲(for)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提供學習和(and)宣傳教育資料。
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運用(use)網絡、媒體平台、國(country)家安全教育基地(land)(館)等,加強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、防範常識的(of)宣傳教育;利用(use)全民國(country)家安全教育日和(and)本省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周,廣泛開展集中宣傳。
第二十六條重點企業事業組織以(by)外的(of)其他(he)社會組織,應當對本單位人(people)員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(of)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。
第二十七條反間諜安全防範重點單位對涉密涉外等重要(want)崗位人(people)員,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(one)次反間諜安全防範培訓。培訓内容應當包括:
(一(one))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、制度規定;
(二)本單位、本崗位面臨的(of)間諜行爲(for)風險和(and)防範措施;
(三)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;
(四)反間諜安全防範警示教育。
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高等院校和(and)中小學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,并檢查其落實情況。
黨校(行政學院)應當對教師和(and)學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。
高等院校和(and)中小學校應當對教師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教育。
小學應當教育學生(born)了(Got it)解國(country)家安全基本常識,增強愛國(country)主義情感;中學應當教育學生(born)掌握國(country)家安全基礎知識,增強國(country)家安全意識;高等院校應當對學生(born)進行國(country)家安全系統化學習訓練,增強維護國(country)家安全的(of)責任感和(and)能力。
對出(out)國(country)(境)學習、交流的(of)教師、學生(born)或者學員,黨校(行政學院)、高等院校和(and)中小學校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行前教育。
第二十九條人(people)力資源和(and)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将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(and)知識納入專業技術人(people)員繼續教育培訓的(of)内容。
第三十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将反間諜安全防範法律法規和(and)知識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和(and)年度計劃,推動反間諜安全防範等法律法規宣傳工作(do)進機關、進學校、進企業、進鄉村、進社區、進家庭。
第三十一(one)條外事、商務、邊防、體育、文化和(and)旅遊等部門,對參加涉外活動和(and)出(out)國(country)(境)的(of)團組和(and)人(people)員,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。
第三十二條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、行業協會等組織,應當結合各自工作(do)對象特點,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教育活動。
第三十三條新聞出(out)版、廣播電視主管部門,應當推動新聞媒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的(of)公益宣傳,普及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,及時(hour)刊播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提供的(of)反間諜安全防範公益廣告,爲(for)反間諜安全防範進行義務宣傳。
第六章保障和(and)表彰獎勵
第三十四條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,對人(people)民防線組織建設、開展宣傳教育、配備設施設備、表彰、獎勵等工作(do)納入同級政府部門預算統籌保障。
第三十五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重點企業事業組織,應當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的(of)宣傳教育、配備設施設備等給予保障。
第三十六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和(and)其他(he)有關機關應當嚴格爲(for)舉報人(people)保密,保護舉報人(people)的(of)人(people)身财産安全。未經舉報人(people)同意,不(No)得以(by)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洩露其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信息及舉報情況。
因舉報間諜行爲(for)等線索,本人(people)或者其近親屬人(people)身安全面臨危險、向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(by)保護的(of),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;造成财産損失的(of),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;導緻舉報人(people)傷殘或者死亡的(of),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撫。
第三十七條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對提供反間諜安全防範重要(want)情況或者線索,防範、消除重大(big)隐患,避免重大(big)損失,在(exist)國(country)家安全領域有重大(big)科技創新等作(do)出(out)顯著成績的(of)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,應當給予表彰。
第三十八條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對在(exist)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中做出(out)貢獻的(of)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,應當給予獎勵,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級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制定。
第七章法律責任
第三十九條在(exist)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、間諜組織,從事危害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國(country)家安全的(of)活動,及時(hour)向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,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(exist)單位及時(hour)向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、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,并有悔改表現,具有法律規定的(of)從輕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形的(of),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可以(by)提出(out)從輕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(of)建議。
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由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(of),約談相關負責人(people),并将約談情況通報上(superior)級主管部門,由有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,對相關責任人(people)給予處分:
未建立健全國(country)家安全人(people)民防線組織及工作(do)制度;
(二)未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責任制;
(三)未将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納入國(country)家安全責任制以(by)及平安建設責任制考核或者單位績效考核内容;
(四)未按要(want)求配置反間諜安全防範設施設備;
(五)未建立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檔案;
(六)未将反間諜安全防範知識納入教育、培訓、普法内容;
(七)未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宣傳責任;
(八)其他(he)妨害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行爲(for)。
第四十一(one)條機關、人(people)民團體、企業事業組織、其他(he)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由有權機關對單位相關責任人(people)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;涉嫌犯罪的(of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(one))不(No)支持、不(No)配合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;
(二)洩露所知悉的(of)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國(country)家秘密;
(三)對安全隐患拒不(No)整改或者未按要(want)求整改;
(四)未向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及時(hour)提供涉及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相關情況;
(五)發生(born)間諜行爲(for);
(六)其他(he)妨害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的(of)行爲(for)。
發現間諜竊密可疑情況,瞞報、漏報、謊報、遲報,造成不(No)良影響或者後果的(of),或者發生(born)間諜案件、事件,瞞報、謊報、遲報,掩蓋、袒護、阻撓、幹擾、對抗調查處理和(and)責任追究的(of),應當從重處罰。
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,不(No)履行反間諜安全防範義務,在(exist)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調查了(Got it)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情況時(hour),不(No)及時(hour)、如實、全面提供相關信息的(of),由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給予批評教育;洩露有關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(do)國(country)家秘密的(of),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可以(by)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;涉嫌犯罪的(of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四十三條故意阻礙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,或者拒不(No)提供便利、拒不(No)協助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工作(do),構成故意阻礙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(do)任務的(of),國(country)家安全機關可以(by)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;使用(use)暴力、威脅方法的(of),或者雖然未使用(use)暴力、威脅方法,但造成嚴重後果,涉嫌犯罪的(of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八章附 則
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